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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划入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执法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加快实施“强首府”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工作。负责协调中央驻呼单位、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驻呼部队以及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各界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辖区对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建设许可和未按许可组织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指导市辖区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等批前公示和建设工程验线、发放验线合格手续工作。指导监督市辖区对房地产市场方面未经许可违法违规销售房屋行为实施监管。

(六)负责制定城市各类施工工地的施工区域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施工场地洒水清扫、出入车辆冲洗、施工道路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企业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指导监督市辖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挖掘、侵占、破坏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暖、气等地下管网)行为实施监管。指导监督市辖区对私自占用公用设施用地和在公用设施用地上私搭滥建行为实施监管。

(八)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统筹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疏导和对殡葬管理方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监管。

(九)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倾倒、处置的监管。负责组织指导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对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实施监管。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十)组织编制建成区环卫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建成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管。审查批准建成区环卫设施工程变更、评估、技术改造等。

(十一)指导监督市辖区对未经批准破坏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不按批准要求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等行为实施监管。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园、游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环境实施监管。

(十二)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实施监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审批规范,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指示牌设置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

(十三)指导监督市辖区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共收费停车场、单位专用停车场(不含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监管;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共免费停车场、路缘石以上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优化。

(十五)指导监督市辖区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和已取得经营许可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指导监督市辖区行使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挖沙取土,在城市河道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全市房屋拆除行为监管及拆除后的工地管理。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在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滥建等行为实施监管。

(十八)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十九)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本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二十一)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市场外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辖区依法取缔未经批准私设的流动经营摊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形市场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对企业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审批,指导监督市辖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

(三)与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共收费停车场、单位专用停车场(不含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监管;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共免费停车场、路缘石以上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优化。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共免费停车场、路缘石以上公共停车泊位及路缘石以下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秩序的监管;负责路缘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优化。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突发和重大紧急事件。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人才引进等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内部审计和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物资的计划、采购、维修、更新、保管和调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汇缴工作。

(四)执法管理科。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程、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行政诉讼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政、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建议、提案、信访案件的受理、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工作。 

(五)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相关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建筑渣土、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倾倒、处置的监管。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承担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

(六)公共设施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停车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共收费停车场、单位专用停车场(不含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监管。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公共免费停车场、路缘石以上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优化。负责对企业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市辖区对建成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七)市容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相关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建设项目、城市河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各类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八)宣传科。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系统内外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重大社会宣传活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做好城市管理公益类宣传、公益性劳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九)科技科。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管理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执行。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十)监督考评科。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监督考评标准、办法,建立监督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督察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和实绩目标考核工作。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部署,调度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统一战线、群团、领导班子和干部实绩考核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丁香南路城发集团大厦18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900362

负责人:图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