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经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
二、考核单位
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
依据现场执法记录、督查考核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的监控记录及其它途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扣分制,采取日常监管和每月一次的专项检查考核。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计分考核周期,运输企业考核周期总分分值为100分,企业扣分达到总分值即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总分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扣分周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期间,各类违法行为依照考核记分标准所记分数记入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
五、考核标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擅自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每次扣30分;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雇用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车扣20分;
3、伪造、涂致、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每次扣20分。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车辆运输证(卡)的,每车扣10分。
4、企业法人代表、办公场所、运输车辆变更后,未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每次扣5分;
5、无故不参加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每次扣5分;
6、超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范围运输的,每次扣10分。
7、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密闭加盖装置等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上路运输的,每次扣5分;人为破坏、停用或擅自拆除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次扣10分。
8、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0分。
9、未实行密闭运输的、未进行冲洗的,每次扣 5分。
10、未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的,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扣5分。
11、运输过程中因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扣5分;污染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扣10分;污染路面后未按要求及时清扫保洁的,每次加扣10分。
12、因倾倒、遗撒、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被群众投诉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省、 市新闻煤体曝光、上级领导点名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0 分;其他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卫生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的,第一次扣40分,第二次扣60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受到5次以上(含5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2、年度扣分达总分分值以上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七、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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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7 09:48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经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
二、考核单位
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
依据现场执法记录、督查考核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的监控记录及其它途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扣分制,采取日常监管和每月一次的专项检查考核。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计分考核周期,运输企业考核周期总分分值为100分,企业扣分达到总分值即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总分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扣分周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期间,各类违法行为依照考核记分标准所记分数记入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
五、考核标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擅自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每次扣30分;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雇用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车扣20分;
3、伪造、涂致、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每次扣20分。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车辆运输证(卡)的,每车扣10分。
4、企业法人代表、办公场所、运输车辆变更后,未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每次扣5分;
5、无故不参加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每次扣5分;
6、超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范围运输的,每次扣10分。
7、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密闭加盖装置等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上路运输的,每次扣5分;人为破坏、停用或擅自拆除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次扣10分。
8、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0分。
9、未实行密闭运输的、未进行冲洗的,每次扣 5分。
10、未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的,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扣5分。
11、运输过程中因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扣5分;污染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扣10分;污染路面后未按要求及时清扫保洁的,每次加扣10分。
12、因倾倒、遗撒、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被群众投诉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省、 市新闻煤体曝光、上级领导点名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0 分;其他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卫生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的,第一次扣40分,第二次扣60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受到5次以上(含5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2、年度扣分达总分分值以上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七、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