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全程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托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全程闭环监管,对违法行为使用智能监管设备进行记录,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作业,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职责分工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同时与相关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垃圾前端排放、途中运输、末端消纳的核准管理、电子联单管理和智能监管设施的安装联网,以及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安、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及时向平台推送涉及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相关审批、备案等信息,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推动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联单制度,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资源整合利用
平台覆盖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排放、车辆运输、末端消纳的全过程。通过统筹市公安局(交警、治安等)监控、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消纳处置场所监控设备、冲洗设备、地磅称重设备、运输车辆定位系统等安装设置和日常运维管理,实现资源整合,全程闭环信息化监管;数据实时汇总整合后归集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平台共享数据资源。
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推送并共享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三联单”、许可备案、工程项目、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车辆实行季度动态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信息动态审核、更新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前置核量第三方机构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四区建筑垃圾前置核量,旗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前置核量,同步将核量信息上传平台。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上传平台。
四、智能监管设备安装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规范建筑垃圾智能监管设备安装要求和技术标准,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智能监管设备安装的监管工作。智能监管设备的安装,应当覆盖收集、运输、消纳的全过程,实现建筑垃圾的全流程、全量数据信息的实时联网。
(一)安装要求
消纳场所、分拣中心、资源化利用场所:安装入口道闸、视频监控和称重设备等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相关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
新建、在建建设工地、拆迁工地:安装入口道闸、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等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相关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
市政工地:设置简易视频监控设备,并使用手持终端,将相关处置信息联网接入平台。
沿街商铺、住宅小区:利用手持终端将相关处置信息录入平台。
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和车辆密闭监测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运输车辆连续3个月未能在平台正常显示信息的,需重新申报接入平台。
智能监管设备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自主选择安装和维护单位,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24小时内修复。
(二)技术标准
1.视频监控设备:支持 GB/T28181-2016 协议,夜间全彩成像和云台操控,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7),画面清晰(不低于200万像素),支持光学变焦(不低于20倍),7*24 小时联网,视频预览延迟不超过 10 秒,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2.道闸设备(车牌识别设备):自动识别车牌并控制车辆通行,覆盖整个出入口,车牌捕获率和识别准确率均不低于 99%,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7*24 小时联网,上传图片清晰(不低200万像素),夜间自动补光,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3.地磅称重设备:准确获取车辆载重,误差不超过 20KG,7*24 小时联网,支持多种防作弊措施,额定称量不低于 100 吨,最大安全过载 150%,准确度等级 Ⅲ级,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4.手持信息采集设备:便携移动,识别车辆准确率高(车牌捕获率和识别准确率均不低于99%),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待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上传图片清晰(不低于200 万像素),夜间自动补光,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5.车辆冲洗设备:支持 GB/T28181-2016 协议,夜间全彩成像,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画面清晰(200 万像素),7*24 小时联网,视频预览延迟不超过10秒,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具备 AI 分析能力,实时分析冲洗行为并预警。
五、电子“三联单”运行规范
建筑垃圾处置一律通过电子“三联单”运行,未取得电子“三联单”的,各消纳场所、资源利用化场所、中转场所不得接收处置。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平台运行电子“三联单”的,经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可先使用纸质“三联单”,并于处置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补录电子“三联单”相关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工作,由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平台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前置核量、处置核准、运输监测和核实验收的协同工作。
根据建筑垃圾来源不同,平台进行分类流程提示和申报资料清单,确保一件事一次办。
六、数据维护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的原则,数据提供方负责对提供数据进行维护,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丁香南路城发集团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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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7 15:19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全程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托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全程闭环监管,对违法行为使用智能监管设备进行记录,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作业,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职责分工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同时与相关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垃圾前端排放、途中运输、末端消纳的核准管理、电子联单管理和智能监管设施的安装联网,以及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安、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及时向平台推送涉及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相关审批、备案等信息,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推动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联单制度,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资源整合利用
平台覆盖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排放、车辆运输、末端消纳的全过程。通过统筹市公安局(交警、治安等)监控、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消纳处置场所监控设备、冲洗设备、地磅称重设备、运输车辆定位系统等安装设置和日常运维管理,实现资源整合,全程闭环信息化监管;数据实时汇总整合后归集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平台共享数据资源。
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推送并共享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三联单”、许可备案、工程项目、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车辆实行季度动态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信息动态审核、更新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前置核量第三方机构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四区建筑垃圾前置核量,旗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前置核量,同步将核量信息上传平台。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上传平台。
四、智能监管设备安装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规范建筑垃圾智能监管设备安装要求和技术标准,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智能监管设备安装的监管工作。智能监管设备的安装,应当覆盖收集、运输、消纳的全过程,实现建筑垃圾的全流程、全量数据信息的实时联网。
(一)安装要求
消纳场所、分拣中心、资源化利用场所:安装入口道闸、视频监控和称重设备等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相关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
新建、在建建设工地、拆迁工地:安装入口道闸、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等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相关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
市政工地:设置简易视频监控设备,并使用手持终端,将相关处置信息联网接入平台。
沿街商铺、住宅小区:利用手持终端将相关处置信息录入平台。
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和车辆密闭监测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运输车辆连续3个月未能在平台正常显示信息的,需重新申报接入平台。
智能监管设备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自主选择安装和维护单位,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24小时内修复。
(二)技术标准
1.视频监控设备:支持 GB/T28181-2016 协议,夜间全彩成像和云台操控,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7),画面清晰(不低于200万像素),支持光学变焦(不低于20倍),7*24 小时联网,视频预览延迟不超过 10 秒,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2.道闸设备(车牌识别设备):自动识别车牌并控制车辆通行,覆盖整个出入口,车牌捕获率和识别准确率均不低于 99%,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7*24 小时联网,上传图片清晰(不低200万像素),夜间自动补光,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3.地磅称重设备:准确获取车辆载重,误差不超过 20KG,7*24 小时联网,支持多种防作弊措施,额定称量不低于 100 吨,最大安全过载 150%,准确度等级 Ⅲ级,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4.手持信息采集设备:便携移动,识别车辆准确率高(车牌捕获率和识别准确率均不低于99%),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待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上传图片清晰(不低于200 万像素),夜间自动补光,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5.车辆冲洗设备:支持 GB/T28181-2016 协议,夜间全彩成像,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画面清晰(200 万像素),7*24 小时联网,视频预览延迟不超过10秒,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具备 AI 分析能力,实时分析冲洗行为并预警。
五、电子“三联单”运行规范
建筑垃圾处置一律通过电子“三联单”运行,未取得电子“三联单”的,各消纳场所、资源利用化场所、中转场所不得接收处置。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平台运行电子“三联单”的,经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可先使用纸质“三联单”,并于处置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补录电子“三联单”相关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工作,由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平台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前置核量、处置核准、运输监测和核实验收的协同工作。
根据建筑垃圾来源不同,平台进行分类流程提示和申报资料清单,确保一件事一次办。
六、数据维护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的原则,数据提供方负责对提供数据进行维护,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